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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兰祖盼与新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祖盼,新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初15号原告兰祖盼,男,生于1991年2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兰其中,男,生于1965年3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特别授权)被告新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姜江,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祖盼诉被告新野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兰祖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祖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玲卫审 判 员  秦文哲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