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2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代兴彪与杜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兴彪,杜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2316号原告:代兴彪,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银川市。被告:杜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现住平罗县城关镇。原告代兴彪诉被告杜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代兴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兴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代兴彪负担。审判员 任 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