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照忠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85号之二被执行人梁照忠,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于交城县。本院在执行梁照忠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部分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