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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梁照忠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485号之二被执行人梁照忠,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于交城县。本院在执行梁照忠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部分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