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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凯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凯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3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凯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大道伟业创新工业园E栋中座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威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整”,并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