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军文与被执行人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军文,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邓军文,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龚啟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军文与被执行人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川113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邓军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尚应支付邓军文6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军文与被执行人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军文在本金638000元基础上自愿放弃5000元,被执行人峨边险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将633000元一次给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邓军文,本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