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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域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域邦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初505号原告: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J222室。法定代表人:干丽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青,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域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长江花园1幢2单元519室。法定代表人:夏文斌,总经理。原告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美途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域邦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美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青、被告域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美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安美途公司与域邦公司签订的《长春市出租车广告合同书》;2.判令域邦公司返还安美途公司广告费用96000元;3.判令域邦公司向安美途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元;4.诉讼费用由域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安美途公司与域邦公司签订《长春市出租车广告合同书》约定,域邦公司提供500台在长春行驶的出租车,将安美途公司的广告张贴在车辆后窗,广告发布时间为三个月。合同签订后,安美途公司按照域邦公司要求支付了80%的广告费96000元。但域邦公司至今未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广告发布,未向当地出租车管理部门提交广告发布申请,亦未按照约定将安美途公司广告发布在当地的500台出租车上。域邦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安美途公司现要求解除双方广告合同并支付广告费总额10%的违约金。域邦公司辩称,我方不认可安美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我方已经履行,已经如实发布广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安美途公司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2016年9月7日,安美途公司与域邦公司签订《长春市出租车广告合同书》,约定:“甲方(安美途公司)委托乙方(域邦公司)代理发布出租车后视窗广告,发布时间自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为其三个月(以最后一台车广告黏贴完毕为合同起算日),发布载体:长春市行驶的出租车,载体数量:500台车,发布载体为止:出租车后视窗,发布价格80元/台×500台×3个月=120000元;付款方式:广告发布前支付50%,即人民币陆万元整;广告全部粘贴完毕并验收通过后支付余额40%,即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余款在11月15日全额支付(计壹万贰仟元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1.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的广告活动的合法性。由于商标、肖像及广告词及其他因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甲方在接到乙方制作完毕通知之日起2日内组织验收,验收依据为甲方前期签字确认的样稿。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广告推广的车辆是否符合要求。4.乙方确保本广告发布审批手续齐全、合法,如因乙方审批手续不全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5.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6.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并保证广告的正常发布,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广告破损或脏污,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更新,更新广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乙方负责发布载体的实际数量符合本合同约定。8.如甲方发现推广车辆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必须纠正,如3日内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10%的违约金。如发现广告车辆少于450台,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所做500台车辆只限于本公司(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广告,一旦发现有其他广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合同落款“甲方”处有安美途公司签字,“乙方”处有域邦公司公章。(二)2016年9月8日,安美途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域邦公司支付广告费60000元。2016年9月30日,安美途公司向域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广告费36000元。(三)2016年9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域邦公司用吉林省文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称在长春市出租汽车广告经营部备案在500台出租车上粘贴广告“安美途·有车就能贷,400-060-5222”字样广告。对于使用吉林省文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称登记备案,域邦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斌称“吉林省文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夏文斌的妻子,因该公司与长春市出租汽车广告经营部有出租车广告发布合作,有广告发布权,故使用该公司名称备案”。(四)证人杨富春系长春市出租汽车广告经营部工作人员,庭审中称“去年9月14日,被告找到我们贴出租车广告,我们是负责出租车投放广告的管理部门,要投放出租车广告必须经过我部门备案及组织,我单位是出租车广告的独家代理,隶属于长春市地方交通管理局,当时被告找到我们贴广告的内容是“安美途,有车就能贷”,当时贴广告时我在场并用手机拍了照片,当时向750台出租车上投放安美途广告,发布时间我不清楚,我只负责现场,可以从备案中查到”并提供现场照片一张。本院认为,安美途公司与域邦公司签订的《长春市出租车广告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解除合同,安美途公司要求解除2016年9月7日签订的《长春市出租车广告合同书》,理由为广告合同第10条约定,投放车辆少于450台安美途公司可直解除合同且域邦公司未履行合同属根本违约。本院认为,安美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投放车辆少于450台,但本案合同履行期确实早已届满并已经超过继续履行的合理期限,域邦公司未完全如约履行合同,庭审中也未表示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故本案广告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对安美途公司要求解除《长春市出租车广告合同书》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广告费及违约金,本案广告合同约定发布3个月的广告费为12万元,即每个月4万元广告费,安美途公司主张域邦公司没有发布广告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域邦公司庭审中自认仅发布了一个月的广告,故域邦公司应返还安美途公司支付广告费应从已支付96000元扣除已经发布的一个月的广告费40000元,即56000元。关于域邦公司辩称是因安美途公司第二次付款的数额为36000元而不是48000元,故没有继续履行广告合同,但域邦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催要过剩余款项且域邦公司收到96000元的广告费却只发布了一个月的广告,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安美途公司主张域邦公司支付广告费总额10%的违约金1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安美途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域邦公司返还广告费及违约金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合同长春市域邦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9月7日签订的《长春市出租车广告合同书》;二、长春市域邦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安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费5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元;三、驳回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长春市域邦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549元,由上海安美途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国红代理审判员  翟 微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董 塔—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