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风锁申请执行邓晓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锁,邓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风锁,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邓晓军,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在执行杨风锁申请执行邓晓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