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风锁申请执行邓晓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风锁,邓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风锁,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邓晓军,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在执行杨风锁申请执行邓晓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郝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