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1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邢海涛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1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海涛,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7年4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海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邢海涛醉酒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西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合路路口时,被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邢海涛现场吹气检验乙醇含量结果为106㎎/100ml。2017年3月31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邢海涛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1.25㎎/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4月5日,邢海涛主动到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细河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被告人邢海涛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海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海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海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海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