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洪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37号原告:洪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黄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原告洪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陈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