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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洪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37号原告:洪某,女,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被告:黄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原告洪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陈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