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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陶素芳诉被告王先银、陶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素芳,王先银,陶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966号原告:陶素芳,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王先银,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陶素琴,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素芳诉被告王先银、陶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素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先银、陶素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素芳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素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1元,减半收取6980.5元,由原陶素芳负担。审 判 长  郑娉娉人民陪审员  张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