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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苏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苏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民终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苏利,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漠河县西林吉镇。负责人:XX,职务经理。上诉人姜苏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漠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姜苏利上诉主张由被上诉人补发2007年7月至2016年5月的工资差、节假日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于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上诉人姜苏利与黑龙江通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3年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能证明2013年以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2013年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漠河县人民法院(2016)黑272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漠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苏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志川审判员  柳宗良审判员  王云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鑫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