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601号申请人:董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李某,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李某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董某诉讼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