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与党晓娜、王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党晓娜,王卫,西安市投资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负责人:曾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恩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晓娜,女,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北尹村前巷南阳巷**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王卫,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合阳县百良镇北尹村前巷南阳巷**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市投资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西段颐馨花园。法定代表人:XX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扬,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菲菲,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与被告党晓娜、王卫、西安市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254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