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45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调解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申正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