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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执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5316李士清与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清,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5316号申请执行人李士清,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养殖场办公楼及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宝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士清与被执行人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给付工资28581元、案件受理费2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6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举证内容为“正在经营。”2、2016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3、2016年12月25日,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的存款信息。4、2016年12月25日,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5、2016年12月25日,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信息。6、2016年12月25日,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拥有苏C×××××、苏C×××××轿车各一辆,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车辆,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未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7、2016年12月25日,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2016年12月25日,向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经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据该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9、2017年3月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2016年12月23日,到被执行人厂区,查封被执行人生产机器设备等资产并在被执行人的大门张贴公告,对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11、2017年3月10日,被执行人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于秋宝司法拘留15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故上述措施未能执行。12、2017年8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不同意处置上述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28836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云旺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