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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燕飞与何宗勇、李英莲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燕飞,何宗勇,李英莲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782号原告:龙燕飞,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何宗勇,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李英莲,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龙燕飞与被告何宗勇、李英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龙燕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燕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窦婧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