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北票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北票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北票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北票市五间房镇桩头营村。法定代表人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常某某、北票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建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北票国用(2012)第1053号土地给予查封。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司国庆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杨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