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寇传波诉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传波,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697号原告:寇传波,男,汉族。被告: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恒昌花园综合2号楼3号商铺。原告寇传波与被告金川区唐朝音乐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寇传波于2017年8月7日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寇传波承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秀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