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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郑镇浩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郑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商务园西区W30-1-102。法定代表人:冀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郑镇浩,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镇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镇浩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给付截至2017年2月6日的借款本金49779.63元、利息17972.92元、滞纳金2898.04元、消费手续费1126.64元;给付自2017年2月7日至实际止付日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给付案件受理费1446元、公告费260元;以及给付依法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0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无相关房地产信息,依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营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