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贺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71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量,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桃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湘01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贺量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贺量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量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刑初35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啸弘审 判 员 刘耀武代理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寒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