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段增严、王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增严,王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554号申请人段增严被申请人王博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334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博军名下的位于武清区杨村街杨北公路南(房地证津字第122021211501号)的房地产,保全价值110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天津市海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尹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宗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