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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凌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浩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凌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1263号原告:葫芦岛市凌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某2,住葫芦岛市。原告葫芦岛市凌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葫芦岛市凌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凌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凌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军审 判 员  付忠超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