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9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9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新龙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圣,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宁,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大厦B座15层02室。法定代表人:贺西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江,男,1973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克莱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由上诉人江苏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绍勇审 判 员 潘 蓉审 判 员 沈 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魏 举书 记 员 李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