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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高忠礼、王英芹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忠礼,王英芹,丛丽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忠礼。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锋启,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英芹。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丛丽荣。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真,青岛市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荣,青岛市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忠礼与上诉人王英芹、丛丽荣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67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高忠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丛丽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金鳌审判员  曲 波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