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章伟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应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伟光,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应县人,住浑源县。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获,次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经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被应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应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应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晨观,应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应县人民法院审理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伟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晋062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伟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章伟光退还涉案集资参与人本金273万元(已经给付的利息折抵本金)。原审被告人章伟光不服,以其向熟人借款,所见款项用于合法投资,虽然经营失败,但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章伟光的上诉状及其提讯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应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秀锦审判员 赵晓燕审判员 张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强霁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