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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游叙强与赖世江、泸州忠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叙强,赖世江,泸州忠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3053号原告:游叙强,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永,泸州市江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赖世江,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泸州忠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银河街。法定代表人:刘中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银,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3幢1层2-5号及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288034。负责人:曹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叙强诉被告赖世江、泸州忠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叙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游叙强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赖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