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德宇与贾诗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宇,贾诗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452号原告:赵德宇,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贾诗传(曾用名:贾新意),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赵德宇与被告贾诗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宇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德宇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