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朱洪军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72号被执行人:朱洪军,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鼎都花园小区3号楼门市3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朱洪军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铁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