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超与张兵、谭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超,张兵,谭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142号申请人周超,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晓峰,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兵,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谭晶晶,女,1986年6月3日生,汉族。申请人周超与被申请人张兵、谭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兵、谭晶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兵、谭晶晶名下的银行��户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琳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