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任建忠与马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忠,马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747号原告任建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伊男,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西区16层)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红莉,山西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文水县凤城镇西大街18号。负责人王宏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忠与被告马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建忠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任建忠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