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37号原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继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被告:李晓红,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乾安县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