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有林与郭平安、翟小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林,郭平安,翟小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初2269号原告:郭有林,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平安,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翟小兰,女,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林与被告郭平安、翟小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林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