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有林与郭平安、翟小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林,郭平安,翟小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初2269号原告:郭有林,男,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平安,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翟小兰,女,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林与被告郭平安、翟小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有林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菊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