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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沙卫民与被告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卫民,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2180号原告:沙卫民,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颜孝永。原告沙卫民与被告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卫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卫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70元,由原告沙卫民负担。审 判 长  吴 莹人民陪审员  焦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朱逸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