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17号之一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5786741D(1-1)。法定代表人:洪文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升山,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静,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188号(新城国际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6849594573(4-5)。法定代表人:武昌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武昌平、张传慧、张加权、武春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4472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永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44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城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