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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行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玲飞与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桐屿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玲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桐屿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终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飞,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王鸿海,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帮锐,区长。委托代理人罗人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桐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山羊居屿城路482号。法定代表人徐陈杰,主任。出庭应诉负责人梁桉,副主任。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志东,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玲飞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桐屿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浙10行初124号行政判决。陈玲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玲飞的委托代理人王鸿海,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人玮,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桐屿街道办事处的副主任梁桉以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志东,到庭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案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2017年7月31日,陈玲飞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玲飞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玲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万成兆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