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洋、王文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王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文良,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王文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1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洋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良名下的银行存款17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