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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某在米脂县工商银行存款账户中的360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马某,由于申请执行人马某在本院还有其它案件,故本案中执行回来的案件兑现款被其它案件依法冻结并划拨,申请执行人马某也同意该案件兑现款用于替他偿还其它案件中的欠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