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袁安华与别怀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袁安华��被执行人:别怀青。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本金50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内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袁安华与别怀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