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茂奎与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奎,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奎,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中七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蔡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茂奎与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田茂奎给付货款20861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元、申请执行费213元。但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但现未从事经营,无证券持有信息,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田茂奎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茂奎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岳中塑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田茂奎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