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69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南京马氏酸菜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南京马氏酸菜鱼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高为淼,该协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马氏酸菜鱼馆,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民路**号-1。投资人:李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润,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店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军,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店工作人员,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上诉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马氏酸菜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宗志远(仅参加了2017年2月24日的庭审),被上诉人南京马氏酸菜鱼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润、关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柯胥宁代理审判员 于佳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