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3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先容诉被告周文娟、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先容,周文娟,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946号原告:胡先容,女,1956年6月2日出生,住开江县新宁镇金源山水城*栋**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光,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住开江县新宁镇金源山水城**栋**楼*号。系原告胡先容的丈夫。被告:周文娟,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淙城街*号。被告:赵兵,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新宁镇峨城大道**号。原告胡先容诉被告周文娟、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先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文娟、赵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先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先容撤回对被告周文娟、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胡先容承担。审判长  王正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元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