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民初9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铁华与赵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铁华,赵建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158号原告:曹铁华,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赵建秋,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铁华诉被告赵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铁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曹铁华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盛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