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淑霞诉赵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霞,赵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田淑霞,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赵玉敏,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田淑霞与赵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黑0202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