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新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40号罪犯朱新华,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田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田刑初字第007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新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已缴纳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裁定,对该犯重新判决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朱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新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新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