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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正康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正康,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正康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帐号10×××70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