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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刁小芹与吴莉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小芹,吴莉莎,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120号原告:刁小芹,女,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莉莎,女,汉族,1981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波,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刁小芹诉被告吴莉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刁小芹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小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小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刁小芹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