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玲与吉林省诺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吉林省诺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杨玲,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诺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鞠东辰,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玲与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诺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诺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承包费本金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车辆登记,虽有银行账户,但因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冻结。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确实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小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