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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桂华与邓佳怡、邓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华,邓佳怡,邓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488号原告:肖桂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香,×××。被告:邓佳怡,×××。被告:邓向阳,×××。原告肖桂华诉被告邓佳怡、邓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肖桂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华撤回对被告邓向阳、邓佳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肖桂华负担。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