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肖桂华与邓佳怡、邓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华,邓佳怡,邓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488号原告:肖桂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香,×××。被告:邓佳怡,×××。被告:邓向阳,×××。原告肖桂华诉被告邓佳怡、邓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肖桂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桂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华撤回对被告邓向阳、邓佳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肖桂华负担。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正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