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国超与黄勇、黄芳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超,黄勇,黄芳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52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刘国超。被告:黄勇。被告:黄芳英。原告刘国超与被告黄勇、黄芳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人民陪审员 杨梦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泓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