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翠霞、牛玉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霞,牛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240号申请人刘翠霞,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回族,住柘城县城关镇兴华道**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牛玉超,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牛城乡信用社家属院,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刘翠霞与被执行牛玉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翠霞以与被执行人牛玉超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向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24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文化 百度搜索“”